摘要:买了房之后,推销广告电话突然多了起来,要不要装修?要不要贷款? 要不要……连业主买在哪,几号楼,什么时候交房等一清二楚。到底是谁在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又是谁在买卖这些信息?如此肆无忌惮,这些人真可以相安无事吗?近期,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
买了房之后,推销广告电话突然多了起来,要不要装修?要不要贷款? 要不要……连业主买在哪,几号楼,什么时候交房等一清二楚。到底是谁在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又是谁在买卖这些信息?如此肆无忌惮,这些人真可以相安无事吗?
近期,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肖某曾大量贩卖过晋江地区蓝湾半岛、新加坡城、万达写字楼、世贸御龙湾、宝龙城市广场、格林春天、百信御江帝景三期、卓辉海港城、中骏四季花城、世纪豪园、中航城、阳光城翡丽湾、格林春天二期、世茂御龙湾一期、龙湖池店南项目二期、曼哈顿、世茂人上游墅、君悦湾、龙湖嘉天下二期等楼盘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男,1968年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经营废品收购,晋江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以来,肖某从余某(某楼盘销售顾问)等人(均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各楼盘小区业主姓名、房号、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后转手出售、提供给装修装饰、家具、家电等行业的刘某、邱某、冷某、申某、李某、程某、凌某、庄某、林某等人,从中获利逾万元。
2017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抓获被告人肖某,并从其处查扣到U盘10个、“三星”牌手机1部。经对上述10个U盘中的文件进行提取,可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文档393个,其中,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120个文件按照楼盘地址进行去重统计,得到190958条记录,晋江市公安局对提取的其他273个文件进行统计,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79306条。
晋江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市购房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现象十分严峻,本案中肖某获得业主信息主要是向徐某(已另案处理)即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而后将大量业主信息销售给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相关行业人员,此类不法交易行为,让大量业主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频繁的电话营销严重扰乱业主的正常生活,给业主造成严重困扰,同时此类行为也给业主个人信息安全埋下很大隐患,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依法给予肖某严惩,有力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业主个人信息进一步泄露,同时也给类似违反职业道德、肆意泄露业主信息的相关人员敲醒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曾摩托
编辑:尤燕玲 张凯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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